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06號原 告 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ALVIN SEAN PANG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陳偉仁律師 陳靖璇律師 被 告 林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4萬45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萬6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