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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
    林琮欽

  • 當事人
    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林明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06號原   告 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ALVIN SEAN PANG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陳偉仁律師 陳靖璇律師 被   告 林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4萬45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萬6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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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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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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