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21號
- 聲請人
- 台灣旭化成都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小原俊彦
- 代理人
- 朱百強律師
- 代理人
- 楊代華律師
- 代理人
- 施穎弘律師
- 代理人
- 高瑞瑤律師
- 相對人
- 欣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柏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核本件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屬非訟事件法下之商事非訟事件,按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本件應徵聲請費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