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21號聲 請 人 台灣旭化成都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原俊彦 代 理 人 朱百強律師 楊代華律師 施穎弘律師 高瑞瑤律師 相 對 人 欣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柏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核本件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屬非訟事件法下之商事非訟事件,按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本件應徵聲請費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