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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6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61號

原告
唐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景文
被告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2,2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41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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