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6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61號
- 原告
- 唐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景文
- 被告
-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顯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2,2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41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