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補字第1588 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補字第1588 號
- 原告
- 天下翻譯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修華
- 被告
- 黃台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天下翻譯企業有限公司、張修華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99萬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0,7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各應分擔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補字第1588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天下翻譯企業有限公司、張修華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99萬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0,7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各應分擔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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