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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裁定公司解散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張惠閔

  • 原告
    王彩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95號聲 請 人 王彩欽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歐美迪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歐美迪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 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3,0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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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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