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27號聲 請 人 吳春蘭 代 理 人 簡維能律師 洪祜嶸律師 相 對 人 玩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慧蘭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玩藝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