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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27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27號

聲請人
吳春蘭
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代理人
洪祜嶸律師
相對人
玩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慧蘭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玩藝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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