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36號原 告 蘇州好特斯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杰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偉材即好特斯熱流道企業社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5,9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