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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4號

原告
高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進
被告
劉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0萬5,5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6,40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15萬5,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竣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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