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饒金鳳
- 法定代理人鍾文浩、蔡春來
- 原告鍏城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新北市立秀峰高級中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92號原 告 鍏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文浩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筱涵律師 被 告 新北市立秀峰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蔡春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1,20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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