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9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92號
- 原告
- 鍏城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文浩
- 訴訟代理人
- 張菀萱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筱涵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立秀峰高級中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春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1,20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