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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蔡惠琪
  • 法定代理人
    沈妙姿、江逸民

  • 原告
    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愛福利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24號原   告 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妙姿 被   告 愛福利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逸民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 萬5,6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52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8,02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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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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