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26號原 告 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翔峰 被 告 歐比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德卿 被 告 盟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金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