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27號原 告 王宏安 被 告 六星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柏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 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