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54號原 告 美麗寶島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菁芳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 被 告 瑞陞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禎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萬7,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