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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林琮欽

  • 當事人
    正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正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55號原   告 正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熹 被   告 正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阿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 萬83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828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3 萬73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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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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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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