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55號原 告 正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熹 被 告 正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阿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 萬83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828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3 萬73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