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5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鄧雅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57號
原   告
天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鈴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鑫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壹萬零玖佰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伍佰元),尚應補繳10,400元(壹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