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62號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被 告 大順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訓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 萬7,9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5,45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