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6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毛崑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62號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被告
大順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訓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 萬7,9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5,45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