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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
    毛崑山
  •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張訓得

  •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大順建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62號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被   告 大順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訓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 萬7,9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5,45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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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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