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6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62號
- 原告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長瀨耕一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盛
- 被告
- 大順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訓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 萬7,9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5,45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