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7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告
張健雄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樹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姿穎律師
被告
新原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其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109年1月13日所為之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 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