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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林琮欽
  • 法定代理人
    呂晟懋、曾鈞敏

  • 原告
    寶騰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73號原   告 寶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晟懋 訴訟代理人 陳明煥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曾鈞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 萬63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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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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