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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補字第1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張惠閔
  • 法定代理人
    七田巧、邱顯明

  • 原告
    台灣田中貴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補字第1778號 原   告 台灣田中貴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七田 巧 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律師 翁焌旻律師 林子堯律師 被   告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51萬6,542.11元,依原告民國109 年8 月18日起訴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 :29.75 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6 萬7,128 元(計算式:51萬6,542.11元×29.75=1,536 萬7,128 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7,256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14萬6,7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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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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