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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補字第177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張惠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補字第1778號

原告
台灣田中貴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七田 巧
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焌旻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子堯律師
被告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51萬6,542.11元,依原告民國109年8 月18日起訴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 :29.75 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6 萬7,128 元(計算式:51萬6,542.11元×29.75=1,536 萬7,12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7,256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14萬6,7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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