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補字第1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補字第1778號 原 告 台灣田中貴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七田 巧 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律師 翁焌旻律師 林子堯律師 被 告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51萬6,542.11元,依原告民國109 年8 月18日起訴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 :29.75 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6 萬7,128 元(計算式:51萬6,542.11元×29.75=1,536 萬7,128 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7,256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14萬6,7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