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87號原 告 皕越工程行即李沼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肆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