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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8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鄧雅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87號

原告
皕越工程行即李沼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肆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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