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11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宜君 被 告 范冠傑即昇旺蔬果行 謝依珊 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 萬2,0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6,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 萬6,0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