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1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11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陳宜君
- 被告
- 范冠傑即昇旺蔬果行
謝依珊
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 萬2,0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6,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4 萬6,0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