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29號原 告 木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佩俞 被 告 鴻昌鐳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8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8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