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3號原 告 林勝博 被 告 陳嘉雄即原香便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明定。次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亦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32,000元、資遣費8,490 元、預告工資12,521元、加班費48,204元,合計101,21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740 元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