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3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31號

原告
國洲石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海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欣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又丞律師
被告
鉅聖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3,426元,應繳裁判費46,24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7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