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38號原 告 楊忠和 被 告 築德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建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以其所有坐落新北市○○區○道段00○00○00○00地號土地遭被告無權占用為由,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返還土地,並核定租金等語。衡酌返還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土地之面積價值計算,而原告表示被告占用中和區國道段55、56、57地號土地之面積分別為48.92 平方公尺、29.35 平方公尺、19.56 平方公尺,又該三筆土地109 年1 月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分為新臺幣(下同)175,388 元(55地號)、180,726 元(56地號)、181,000 元(57地號),有其109 年10月29日民事陳報狀、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故核定被告占用該三筆土地之價值為17,424,649元(計算式:48.92 ×175,388 + 29.35 ×180,726 +19.56 ×181,000 ),該部分之訴訟標的價 額即17,424,649元;至於原告請求本院核定租金並命被告如數給付部分,核屬因租賃權以及定期給付而涉訟,且其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訴法第77條之10規定,本件自應參酌系爭土地於10年間之租金數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又原告主張被告應自109 年3 月7 日起每月給付18萬元,並於次年按物價指數調整租金,據此核算十年內之租金總額應為22,721,748元,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即22,721,748元。從而,本件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為40,146,397元(計算式:17,424,649+22,721,74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5,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