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44號原 告 高宏偉 訴訟代理人 鍾亦奇律師 被 告 黃俊堯 允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謝順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3,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