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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
    陳佳君
  • 法定代理人
    謝順昌

  • 原告
    高宏偉
  • 被告
    黃俊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44號原   告 高宏偉 訴訟代理人 鍾亦奇律師 被   告 黃俊堯 允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謝順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3,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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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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