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4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49號
- 原告
- 信諾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榮
- 被告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43,9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4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43,9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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