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49號原 告 信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榮 被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43,9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