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7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70號
- 原告
- 元銘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哲甯
- 被告
- 劉智強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4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