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89號原 告 莫耳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文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被 告 樂活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月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並返還履約保證金,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付款人元大銀行古亭分行,發票日期109 年12月31日,支票號碼AH0178946 號,票面金額200 萬元之支票返還原告。經查,原告起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間並無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9,2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