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王婉如
  • 法定代理人
    李天文、許月桂

  • 原告
    莫耳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樂活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89號原   告 莫耳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文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被   告 樂活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月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並返還履約保證金,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付款人元大銀行古亭分行,發票日期109 年12月31日,支票號碼AH0178946 號,票面金額200 萬元之支票返還原告。經查,原告起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間並無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9,2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鄔琬誼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