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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號

聲請人
姜文鈞
相對人
一杓光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力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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