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2號原 告 邱廣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虎鐵麵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資遣費新台幣(下同)玖仟陸佰陸拾壹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原告提起請求給付資遣費之訴,應暫免 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參佰參拾參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