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25號原 告 立鑫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伶 被 告 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振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5,88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