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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
    黃乃瑩

  • 當事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清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29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相 對 人 清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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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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