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3號原 告 譁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子文 被 告 交通部鐵道局 法定代理人 胡湘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 萬2,38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9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整外,尚應補繳41,4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