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31號原 告 歐森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育辰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被 告 未艾宅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佳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2,22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