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9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99號
- 原告
- 鴻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美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廷律師
- 被告
- 鴻碩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動產等事件,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中載明如附表一所示之動產項目之價額,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訴之聲明第二項,係以一訴附帶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惟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