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號原 告 大發金屬工業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堅楠 被 告 誼昌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松林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 萬5,8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61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9,11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