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5號原 告 許敏欣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廖沿臻律師 被 告 鍵財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財 被 告 陳王文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將該等土地返還予原告且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惟原告並未陳報上開建物所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以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陳報上開建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