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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2 日
  • 法官
    饒金鳳
  • 法定代理人
    陳建財

  • 原告
    許敏欣
  • 被告
    鍵財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王文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5號原   告 許敏欣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廖沿臻律師 被   告 鍵財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財 被   告 陳王文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將該等土地返還予原告且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惟原告並未陳報上開建物所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以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陳報上開建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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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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