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5號
- 原告
- 許敏欣
- 訴訟代理人
- 林啟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沿臻律師
- 被告
- 鍵財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財
- 被告
- 陳王文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000○000 ○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將該等土地返還予原告且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惟原告並未陳報上開建物所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以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陳報上開建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