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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5號

原告
許敏欣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沿臻律師
被告
鍵財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財
被告
陳王文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000○000 ○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將該等土地返還予原告且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惟原告並未陳報上開建物所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以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陳報上開建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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