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64號原 告 尚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月娥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被 告 新北市鶯歌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施明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 萬5,39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503 元(貳萬零伍佰零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