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67號原 告 林東臨即東詮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陳貞文律師 被 告 黃佐凱 (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17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未陳報被告送達地址,爰併命原告補正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