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補字第2069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張惠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補字第2069號

原告
瑞豐五金彈簧機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繁華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被告
盧汶賢
被告
盧孟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0,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補字第2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