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補字第2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補字第2069號原 告 瑞豐五金彈簧機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繁華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被 告 盧汶賢 被 告 盧孟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0,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