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78號原 告 樂都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任 被 告 實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85,3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8,7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