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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
    謝宜雯
  • 法定代理人
    林德興

  • 原告
    汪春萍
  • 被告
    金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蕭嘉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97號原   告 汪春萍 被   告 金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興 被   告 蕭嘉倫 刁建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8,18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8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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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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