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謝宜雯
- 法定代理人林德興
- 原告汪春萍
- 被告金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蕭嘉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97號原 告 汪春萍 被 告 金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興 被 告 蕭嘉倫 刁建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8,18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8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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