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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0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08號

原告
集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聰奇
被告
鑫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宛陵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扣除先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588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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