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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
    王凱俐
  • 法定代理人
    莊雅筑

  • 原告
    哈利路亞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昱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09號原   告 哈利路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筑 被   告 王昱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3318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0,200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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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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