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33號原 告 捷諾琳數位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峰佶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瑞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煒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8 萬1,4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