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3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33號
- 原告
- 捷諾琳數位光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峰佶
- 訴訟代理人
- 曾信嘉律師
- 被告
- 瑞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煒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8 萬1,4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