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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王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39號

原告
方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水雄
被告
山虹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竹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事項記載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 萬3,5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7,23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6,736 元(壹萬陸仟柒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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