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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5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許瑞東古秋菊宋家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5號

聲請人
王思懿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香港商綠洲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聲請人本件請求係屬非訟事件法下之登記事件,按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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