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64號聲 請 人 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倍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