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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補字第2182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張惠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補字第2182號

原告
香港商戴德梁行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原告
法定代理人
顏炳立
被告
張向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補正訴訟代理人委任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4 萬4,3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6,7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補正原告委任楊金順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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