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補字第218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補字第2182號
- 原告
- 香港商戴德梁行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 原告
- 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炳立
- 被告
- 張向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補正訴訟代理人委任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4 萬4,3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6,7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補正原告委任楊金順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